日前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稿》)公开征求意见,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1年8月2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据了解,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由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,后在2006年、2008年、2010年三次修订。此次《征求意见稿》调整了六类价格违法行为罚款额度,新增处罚上限规定,新增对电商平台、行业协会商会、中介机构、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违法行为罚款规定,明确突发事件的哄抬价格等行为将从重处罚。
四类行为将被认定为哄抬价格
《意见稿》第七条【哄抬价格】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(三)项 的规定,在市场供应紧张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期间,有下列行为之一,哄抬价格,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 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1%以上10%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或者吊销营业执照:
(一)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,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;
(二)除生产自用外,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,大量囤积商品不出售或少量出售,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;
(三)通过强制搭售、高额收取或大幅提高其他费用等方式, 推动商品或服务价格过快、过高上涨的;
(四)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,推动商品价格过快、过高上涨的。
近年来,哄抬价格的案例时有发生。而在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频频被曝光,特别是口罩、消杀用品等紧缺商品。
2020年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《市场监管总局“联合双打行动”典型案例 (第二批)》,就曝光一批疫情期间哄抬价格的“典型案例”,其中更有药店拒不改正,面临320万元的罚款。